新聞中心/NEWS
熱點 信息 動態 報道
《安全生產法》解讀 | 新安法中對危險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本文節選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指南》一書,由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內容略有修改 ;作者代海軍,系應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長,博士。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核心概念 “危險作業”,是指作業過程中,危險性風險較大,可能導致操作人員或周邊人員重傷、死亡或造成較大財產損失的作業。危險作業包括:危險設備作業、特種設備作業、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動火作業、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方作業、拆除工程作業、施工場所交叉作業、帶電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運行中的設備設施安全裝置發生變更的作業、重要危險源( 點)作業、酸洗槽或電鍍槽作業、油或氣管道輸送作業、3人以上危險作業工序作業、10人以上危險作業場所作業等危險性較大、會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建(構)筑物、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特殊性作業。 內容導讀 工業革命以來,社會化大生產和科技進步不斷進度,從事吊裝、有限空間、帶電作業以及使用特種設備等作業活動廣泛應用于人們生產、生活中。考慮到這類危險作業現場情況比較復雜、本身具有對人身和財產的潛在危險因素較多,生產經營單位要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身體狀況是否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等,并監督從業人員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 實踐中,由于在危險作業現場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協調、管理,導致作業人員錯誤操作,從而引發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 2001年7月17日,上海市某電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擔安裝的600噸門式起重機在吊裝過程中,由于沒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各作業人員之間缺乏協調,導致操作失誤,使門式起重機墜地,造成36人死亡、3人重傷的特別重大事故。 為了保障危險作業的安全進行,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危險作業”的表述是個開放性的概念,包括一切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的作業形式。實踐中,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是比較常見的作業方式,除此之外,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如有限空間作業、地下挖掘作業、懸吊作業以及臨近高壓線作業等,也應當參照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的工作方式,以達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為保障此類危險作業的安全,必須規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即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嚴格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這里規定的“專門人員”,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相關規定,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識、熟悉危險作業特點和操作規程,并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員,可以是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專門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監護人員,其職責包括監督操作人員遵守操作規程,檢查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處理現場緊急事件,第一時間開展現場救援,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近年來,一些地方安全生產立法中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的,還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批程序并予以現場確認,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并由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實施作業。